幾天前新聞雇主-六度猥褻、性侵外籍看護工判決出來了,合議庭認為,若要有效解決犯罪,有賴良好且「整體」的司法制度運行,一昧將犯罪行為人送入監獄隔離,未必能更有效地解決犯罪問題,所以意思就是最好是和解比較好....
真的很可憐當初外籍看護被性侵的當下有傳「我要被強姦,我害怕,我該怎麼辦,仲介怎麼還沒來接」,但是都沒有人來解救他,可以見當時的情況危急。
但法院判決是因此依強制猥褻罪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及220小時義務勞務、接受法治教育。
有時真覺得台灣判決真的很輕,這樣怎能杜絕這類事情發生,雖然除罰決不是目的,但亂世用重典是歷史教我們的,很怕因為這樣台灣變成是國際上笑柄。